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9月28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4日

  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划拨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成交总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相关的收入等。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并设立供地台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交付县财政局和土地受让人,土地受让人将款项缴存歙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县财政局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票据。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收缴情况及时反馈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为便于土地招拍挂或协议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保证金等资金的缴存,由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收缴、划拨和退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

  (一)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公布文件执行,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经济林木、鱼塘等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参照黄山市政府公布文件标准执行。

  (二)重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及原有生活水平支出。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具体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资金按照县政府公布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涉及调整事项由有关单位会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5元/平方米计提。

  (四)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即土地储备周转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6%计提。

  (五)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业务费支出范围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相应的土地收储、出让工作中业务培训会议费、土地政策宣传费、土地项目招商费用和出让文本印制等土地业务管理工作方面支出。

  (六)支付土地报批费用和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优先保障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报批费用,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

  (七)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于支付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计提。

  (八)提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土地出让收益指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土地报批费用和土地开发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九)提取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

  (十)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

  (十一)大力支持农业农村支出,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支出。

  (十二)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按财综〔2018〕8号文件规定支出。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和财务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依法依规将土地报批、征地、收储、开发中的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使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严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地上青苗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征地拆迁奖励、征地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征地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征地红线对征地费用进行估算,县财政局根据估算结果进行核实后预拨付。乡(镇)政府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及实测土地面积和地上青苗、房屋等附着物登记内容支付农户征地费用,同时建立征地项目台账,并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征地费用的支付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征地项目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抽取在审计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审计意见与乡(镇)政府进行结算。审计部门加强征地资金审计监督。

  四、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有效。

  (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企业自身原因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依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加收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县财政国库。经书面催缴仍未足额缴纳的,按有关法定程序解除出让合同,并要求赔款。

  (四)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县财政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