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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6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23日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

  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歙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型企业培育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由县政府投资建设或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储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标准化厂房管理主体为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租赁协议签订、费用收取、厂房经营和对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规划建设、项目入驻、物业管理、安全环保、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通过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主导产业规划(以机械电子及其配套项目为主),且企业产品、技术成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

  (二)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节能、环保、消防、安全要求;

  (三)服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实缴税金不低于200元/㎡.年。

  第六条 入驻项目须在开发区内办理登记注册,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因出租、出售所产生的县内规费、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全额支持开发区建设。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预审。拟入驻企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通过环保预审后,提交《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备案表》,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签约。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第十条 入驻实行手续免费全程代办制度,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人为入驻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每期不超过三年。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双方合同终止,承租企业结清租赁费用,将标准化厂房恢复原状后移交给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如承租方要求续租,须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向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需对前期租赁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开发区投资协议要求的,不再续租;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再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总租期不超过两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首次签约入驻标准化厂房,生产区域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8元/㎡.月,二层、三层6元/㎡.月,办公区1-3层(含公共部分)均为8元/㎡.月,按年支付,每年一次性付清。承租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纳税达不到200元/㎡.年的,第二年租金提高2元/㎡.月,第二年纳税依然达不到200元/㎡.年的,下一年租金再提高2元/㎡.月。

  第十三条 保证金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企业须提交25元/㎡的保证金(不计息,不足1000㎡按照1000㎡计算)。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待承租企业租期届满办理移交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扣除承租企业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由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职责,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暂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0.35元/㎡.月收费。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承租企业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开发区相关规定,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环保、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租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同相关公司签订协议,自行负责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将该协议书报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需对厂房进行装修,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送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查,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禁止承租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破坏及改变房屋结构、屋面防水、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不得超出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租企业发生以上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将企业厂房安全保证金提高至50元/㎡或实施清退。

  第二十条 退出机制。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不予返还承租企业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

  (一)擅自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个月的;

  (二)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厂房的;

  (三)停产、停业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的;

  (四)无故推迟入驻装修3个月以上,6个月内未投产或投产后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年纳税达不到200元/㎡要求的;

  (五)发现存在安全、环保重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企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购买所租赁的厂房,在不影响整体布局的前提下,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同意,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国资委、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分中心对该标准化厂房的不动产进行招拍挂,承租企业可通过竞买方式取得,通过竞买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的,近2年实际缴纳的租金可以等额冲抵购房款。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厂房出售按投资建设的综合成本价(含土建、土地、水电、道路及绿化亮化等附属设施,以审计价为准)为招拍挂起始价。标准化厂房须整幢出售,竞买企业投资经营的项目需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规划,并通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审核。且项目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三条 直接申请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成交合同签订并付清首付款(不低于总额的50%)后,即可进场施工。在进场一个月内付清房款,房款全部付清且项目投产后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入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需要定制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先期缴纳总房款10%的保证金,待厂房拍卖且订购方竞买成功后,交付的保证金冲抵房款。如未竞买成功,则将该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未参加竞买,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厂房售出后,入驻企业必须服从标准化厂房的日常管理,按时缴纳物业费。

  第六章 奖惩政策

  第二十六条 新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优惠政策:

  (一)享受自交房之日起30日的装修、安装设备等免收租金期限;

  (二)租金奖励政策。为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厂房租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上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400元/㎡.年以上,按租金额80%给予奖励;达到300元/㎡.年以上,按租金额60%给予奖励;达到200元/㎡.年以上,按租金额40%给予奖励。具体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在每年第一季度按年度兑现。所有入驻企业只能享受一期3年的租金返还奖励政策,对于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且税收在500元/㎡.年的入驻企业,允许再继续享受2年的租金奖励政策;

  (三)对于入驻企业连续5年税收达到1000元/㎡.年以上的,对其奖励政策列入县政府一事一议项目,对入驻企业给于厂房出售、土地供应、租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进行研究决定;

  (四)入驻企业享受我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五)入驻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税收连续三年达到80%的奖补标准,并已具备在开发区单独选址建设条件的,将优先纳入开发区供地计划和获得标准厂房购买优先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歙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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