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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2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6日

  歙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开发区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县委深化开发区改革工作要求,自2019年起,在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入上解、超收奖励”财政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与省对我县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兼顾现行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保持县以下财政体制相对稳定,在统筹兼顾需要与可能前提下,大力支持开发区发展。

  (二)财力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根据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适合开发区管理的支出划归开发区,按照支出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开发区财力,稳步扩大财政支出自主权,增强开发区当家理财的自觉性。

  (三)激励发展原则。结合全县财力状况,可用财力增量适度向开发区倾斜,充分调动开发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增收节支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收支范围

  财政收入范围。开发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保税、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财政支出范围。按开发区的支出责任确定所需的支出,主要为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管委会(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日常运转所需支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涉企优惠政策(总部经济除外)等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保护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其他支出。

  (二)基数核定

  收入基数。开发区范围内除去总部经济税收及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契税以外的税收收入中地方级收入,以2018年为基期实行环比递增计算收入基数(递增比例以当年全县财政收入增幅为准)。

  支出基数。支出基数分为基本支出基数和项目支出基数。基本支出基数按开发区上年年末财政供给人数和全县统一的分类支出定额标准,采用“零基预算”逐年核定,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支出,以及定额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基数结合2018年2019年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核定。

  (三)体制上解和补助

  开发区范围内财政收入中地方级收入减去上述支出基数部分全额上解。涉企优惠政策兑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等项目支出由县财政承担,实行定项补助按规定另行结算。

  (四)超收奖励

  在综合考虑税收划转因素基础上,年度开发区范围内除去总部经济税收以及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契税以外的税收收入中地方级收入超过收入基数,其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低于收入基数的,将按短收额的5%扣减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运行经费、开发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不低于奖励数的60%)等支出。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开发区收入统计。税务部门应按属地原则每月对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税收收入分企业、分税种单独统计,次月随同乡镇收入表一并报县财政部门。

  (二)超收奖励资金调度。县财政在年终体制结算后按年度奖励资金10%一次性下达,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一次下达后由开发区按融资协议支付,其余根据开发区需要并结合县财政库款情况调度。

  (三)预算管理要求。按照分级预算管理原则,开发区应根据《预算法》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县财政汇总编入县级预算后,按规定程序报县人大批准后执行。开发区管委会除按政府会计进行核算外,还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规定,实行总预算会计核算,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财政决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四)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强化收入征管,合理安排支出,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开发区应加强政府债务和财政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抵押,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借款或垫付款项。

  (五)该体制暂定三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财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时,进行适时补充。

  (六)开发区收支年度收支基数,由县财政局另行下达。

  (七)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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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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