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23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日
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达标奖励和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1.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投资项目,按获得上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配套补助。
2.实际总投资达到(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的房地产部分)亿元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择优选取1—2个带动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社会投资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优先扶持县经济开发区、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内服务业项目,对新入驻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且项目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社会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和企业采取达标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1.新创办或投资扩建的文化企业,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股东或聘用的长期高级管理人员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工艺美术师不少于3人的,按100元/平方米(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社会投资新建的以宣传、弘扬文化遗产为主题、展示歙县文化产品(或作品)的博物馆、展览(示)馆、纪念馆等,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按布展面积每100平方米1万元(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每100平方米补助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新荣获“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名牌产品、安徽老字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市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研发的旅游商品获得国际、国家、省级行业标准认证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新增省级“AAA诚信计量示范”、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市级“AA诚信计量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1万元。
7.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内,新建的利用古民居依法从事民宿客栈、酒吧、茶肆等经营活动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定,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且与我县企业签订服务合同15家(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入驻歙县经济开发区的物流企业连续奖励2年(对逐级晋升的企业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9.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200张(含)以上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10.当年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并纳入服务业统计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1.纳入限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逐级晋升的企业依次补齐上台阶奖励差额)。
12.获得省级户外拓展训练基地称号,年开展活动达1万人次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创建国家级单项运动基地,年参加基地活动达2万人次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户外拓展训练基地称号,年开展活动达2万人次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13.在我县举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品牌赛事、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经县政府研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1.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支付规划报批所产生的费用。
2.新增“四上”服务业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经县统计局、服务业发展局及其主管部门确认且每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每户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新增服务业单位连续补助5年。对于当年新增但年终未达标的,不给予奖励。纳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统计的“四上”服务业单位,当年营业收入平稳增长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户当年奖励1万元。纳入省平台统计的服务业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户当年奖励3000元,补助组织申报的县直单位或乡镇政府2000元。
3.经县统计局确认的“四上”服务业单位,由县统计局、服务业发展局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800元,给予报送国家、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以及限下商贸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400元。
第七条 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项目,且符合环保、投资强度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条 近3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偷逃税款、拖欠农民工和职工工资,发生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暂缓兑现专项资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兑现。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或本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有关新建服务业项目的税收奖励按照《关于印发歙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歙发〔2012〕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每年3月份申报上年度项目,县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研究,并经县政府会议研定、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歙县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政办〔2014〕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