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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23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日

  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达标奖励和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1.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投资项目,按获得上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配套补助。

  2.实际总投资达到(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的房地产部分)亿元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择优选取1—2个带动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社会投资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优先扶持县经济开发区、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内服务业项目,对新入驻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且项目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社会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和企业采取达标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1.新创办或投资扩建的文化企业,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股东或聘用的长期高级管理人员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工艺美术师不少于3人的,按100元/平方米(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社会投资新建的以宣传、弘扬文化遗产为主题、展示歙县文化产品(或作品)的博物馆、展览(示)馆、纪念馆等,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按布展面积每100平方米1万元(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每100平方米补助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徽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新荣获“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名牌产品、安徽老字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市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研发的旅游商品获得国际、国家、省级行业标准认证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新增省级“AAA诚信计量示范”、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市级“AA诚信计量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1万元。

  7.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内,新建的利用古民居依法从事民宿客栈、酒吧、茶肆等经营活动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定,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且与我县企业签订服务合同15家(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入驻歙县经济开发区的物流企业连续奖励2年(对逐级晋升的企业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9.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200张(含)以上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10.当年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并纳入服务业统计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1.纳入限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逐级晋升的企业依次补齐上台阶奖励差额)。

  12.获得省级户外拓展训练基地称号,年开展活动达1万人次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创建国家级单项运动基地,年参加基地活动达2万人次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户外拓展训练基地称号,年开展活动达2万人次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13.在我县举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品牌赛事、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经县政府研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1.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支付规划报批所产生的费用。

  2.新增“四上”服务业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经县统计局、服务业发展局及其主管部门确认且每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每户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新增服务业单位连续补助5年。对于当年新增但年终未达标的,不给予奖励。纳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统计的“四上”服务业单位,当年营业收入平稳增长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户当年奖励1万元。纳入省平台统计的服务业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户当年奖励3000元,补助组织申报的县直单位或乡镇政府2000元。

  3.经县统计局确认的“四上”服务业单位,由县统计局、服务业发展局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800元,给予报送国家、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以及限下商贸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400元。

  第七条 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项目,且符合环保、投资强度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条 近3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偷逃税款、拖欠农民工和职工工资,发生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暂缓兑现专项资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兑现。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或本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有关新建服务业项目的税收奖励按照《关于印发歙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歙发〔2012〕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每年3月份申报上年度项目,县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研究,并经县政府会议研定、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歙县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政办〔2014〕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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