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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23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日

  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县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上述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立由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对工程造价变更实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办设在县发改委,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联合审查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工程造价变更的适用范围:

  (一)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县政府的决定,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定价确认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

  第五条 工程造价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填报工程变更申请、《歙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歙县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联合审查办。

  第三章 变更条件

  第六条 因建设规划调整或县政府决定需变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七条 施工现场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需变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地质变化原因分析和设计变更等资料,以及责任的初步认定意见,必要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第八条 因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土地交付与勘察时有变化、工期延长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较大设计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

  第十条 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市场询价签证等资料,经联合审查办批准以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招标和造价变更。

  第四章 变更职责和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工程变更原因、技术、数量及总价的初审工作,负责工程变更的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县发改委(或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审批及资金拨付工作;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造价审计监督工作;县公管局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条款;县住建委负责房建市政类项目变更的技术把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类项目变更的技术把关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类项目变更的技术把关工作。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报:

  (一)提出变更建议。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负责向联合审查办提交工程变更申请;

  (二)变更初步认定。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变更申请函件(含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及变更建议);

  2.《歙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歙县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审批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无施工图纸的除外);

  4.经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预算;

  5.工程造价变更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论证报告(根据变更条件,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

  6.立项报告或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未报批的除外);

  7.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

  (二)根据项目情况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量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测量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查看或初步认定项目变更情况的会议记录(纪要)、专家审查意见、初审班子审查意见;

  3.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隐蔽工程);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会审: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向联合审查办提交工程变更申报材料,联合审查办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联合审查办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一次补正,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联合审查办将不予受理。

  (二)联合审查办在完成材料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会审由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局等部门会同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参加。对变更数额较大或牵涉部门较多的项目,联合审查办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和专家适时召开变更审查研讨会,也可委托项目安排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主持。

  (三)会审通过现场踏勘、查看资料、集中讨论方式进行,主要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程序合法性,形成会审意见。会审实行部门缺席默认制度,责任由缺席单位和经办人承担。参会人员根据各自单位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专家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会审意见作为工程变更审批的依据。

  (四)参加联合会审的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且讨论的工程变更事项须经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变更事项方可通过。

  (五)联合会审工作主要内容为审查工程变更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必要性以及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会审结果不代替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量和价地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变更审批权限及时限要求:

  (一)单次变更工程造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审批同意后实施,在7个工作日内报联合审查办备案。

  (二)单次变更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且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联合审查办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实施,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上,且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联合审查办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实施,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单次变更工程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联合审查办会审后,报经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累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以后每次工程造价变更均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否则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紧急抢险、防汛发生工程造价变更时,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由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查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初步工程量及造价变更概算,工程完工后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

  (二)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造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量的确认、现场签证和影像资料收集等工作,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造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联合处理,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造价变更报批手续的,合同价不得调整,在工程价款审计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联合审查办应当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情况、审核情况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及时归档,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熟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从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出现重大错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照建设单位的不正当意愿制定招标文件或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1年内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差错造成工程造价误差在±5%以上±10%(含本数)以下超过2次;

  (三)1年内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差错造成工程造价误差在±10%以上1次;

  (四)编审工程造价违背“客观、公平、公正”原则,1年内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等2次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报批程序的;

  (三)未经备案、报批,擅自进行工程造价变更的;

  (四)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报批程序的;

  (五)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变更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造价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应当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管理台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府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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