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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销售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销售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歙县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销售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商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原则

  在巩固农村电商发展成果基础上,围绕农产品销售,培育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和电商品牌,引导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努力提升农村电商发展质量和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电子商务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全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

  二、资金来源

  优先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和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奖励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三、支持对象

  在本县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用企业、平台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主体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四、支持内容

  (一)支持电商扩大销售规模

  1.对利用天猫、淘宝、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拼多多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茶叶、菊花、山核桃、水果等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者给予销售额1-2%的奖励;

  2.对新开设网店,当年销售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每个店铺给予2万元奖励;

  3.对通过线上平台完成本地农产品销售,快递始发于歙县且实际发生费用5万元以上,按照快递实际发生费用1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鼓励企业加大线上营销费用投入,将歙县农产品打造成线上热销产品,营销方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线上推广费补助20%,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

  5.鼓励企业利用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用直播方式带货销售农产品的,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每场直播奖补1000元;对电商企业制作微视频宣传我县农产品,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成效明显的给予每个片子3万元以内补助;

  6.入驻“一码”游歙县,在全域旅游营销平台销售歙县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支持困难群体开设网店创业

  对贫困户及新安江退补渔民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且正常运营的,年网络销售额1—2万元(不含)奖励1000元;2—5万元(不含)奖励3000元,5 万元(含)以上奖励5000元。

  (三) 深化电商扶贫利益联结机制

  支持电商经营主体通过“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贫困户)”等模式。电商企业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1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电商企业在该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对贫困户农产品进行溢价收购。

  (四)支持贫困村电商服务网点建设

  对持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挂牌的电商便民服务网点,每个网点补助500元;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挂牌的电商综合服务网点,每个网点补助2000元。鼓励贫困村网点 “一点多能”建设,对贫困村网点与就业扶贫驿站、益农信息社融合共建的网点,每个网点补助1万元。

  五、附则

  1.本政策根据符合申报条件主体贡献度及申报时间排序,实行总额控制,择优支持。

  2.已享受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同类项目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3.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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