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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1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单位、相关机构、人员。

  第四条 支持条款

  (一)企业投资奖励

  1.支持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

  2.支持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或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列入县级技改扩建项目库或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专业镇龙头企业发展。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规上文化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新增的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规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增的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新入规企业发展。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多层标准化厂房补助。工业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单幢三层(含)以上标准化自用生产性厂房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按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 数字经济发展奖励

  9.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

  10.支持智能化提升。企业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实施的软硬件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1.支持信息化消费。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5万元。

  12.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含)以上,按照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 绿色发展奖励

  13.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支持国家绿色园区申报,对通过省级审核推荐上报的,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成功认定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再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14.支持清洁化生产。对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省级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技术导向计划的,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新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工贸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按期复评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贸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四)企业达标奖励

  16.支持企业产值上台阶。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7.支持企业税收上台阶。对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8.支持企业稳健发展。对近3年连续产值3亿元(含)以上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近3年连续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近3年连续产值正增长且当年产值增幅高于10%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19.支持企业入规。对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分两年累计奖励10万元,入规当年奖励8万元,入规第二年产值增幅高于15%的,奖励2万元。每入规一户企业,一次性奖励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

  20.支持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并稳定经营的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21.支持亩均效益提升。对当年亩均效益绩效评价A类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的前6名工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企业20万元,第二、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第四、五、六名分别奖励5万元。

  22.支持盘活低效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内租赁低效闲置厂房,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备案的下列工业企业给予租金奖励:凡单个项目年税收超过50万元,且税收达到300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3元/㎡的奖励;税收达到400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4元/㎡的奖励;税收达到500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6元/㎡的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五)企业素质提升奖励

  2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2万元、6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4.省级首次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三首”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25.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26.当年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一次。

  27.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1万元。

  28.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奖励5万元。

  (六)创业创新及平台建设奖励

  2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5万元。

  30.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

  (七)服务企业能力提升奖励

  31.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按季度计算)。

  32.对通过县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甲级队、成长队工业企业,减免的担保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县融资担保公司。

  33.对工业主管部门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优秀企业评选及宣传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34.县财政每年度单列工业企业培训专项经费30万元,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用于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产业推介及培育等工作。

  第五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与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复、交叉条款,均包含市级政策资金。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生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规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部分专项资金,造成环境保护责任事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工业企业报表质量考核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统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三年。原《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秘〔2016〕25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工业统计考核奖励的通知》(办秘〔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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